GDPR 透明信息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 12 条透明信息

我们了解您交付给我们的个人数据的重要性,并将保密作为重要职责之一。依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我们希望在收集个人数据时履行告知义务,透明说明收集的类型、范围与目的,以及您享有的权利。

1. 数据处理责任方的联系方式

GDPR 意义上的责任方为:
湖北心海工业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经济开发区宋玉四路 598 号
电话:0710-4901388 / 0710-4903697
邮箱:chenrui@xinhaigy.com

如您对本公司处理个人数据有疑问,可通过上述邮箱书面联系。

2. 个人数据来自哪些来源?

我们处理在业务关系中由客户直接提供的个人数据;也可能处理为履行订单、合同或基于您的同意而从其他合法来源获得的数据。相关数据可能包括:

  • 公司名称
  • 名
  • 姓
  • 街道地址
  • 邮编 / 城市
  • 电子邮箱
  • 电话

2.1 新客户开拓

为开展客户沟通,我们可能处理从公开可获得来源合法取得并允许处理的信息(例如企业公开登记信息、新闻报道、公开网站等)。

2.2 客户联系信息

在业务接触与合作过程中,尤其是您或我方人员发起的当面、电话或书面联系,可能产生额外信息,例如联系渠道、日期、事由与结果,以及往来函件副本等。

2.3 展会 / 活动

在展会或活动中,我们可能收集称谓、姓名、公司、地址、邮箱、电话及行业信息等,并按与您约定的目的使用。

3. 处理目的与法律依据

我们依据 GDPR 处理上述个人数据:在取得同意时,以同意为法律依据;为履行合同或采取合同前措施所必需时,以合同为法律依据;为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需时,以法定义务为法律依据;为维护本公司或第三方合法利益且您的利益与基本权利不占优时,以合法利益为法律依据。本公司的合法利益包括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4. 向第三方传输数据

仅有需要履行合同与法定义务的人员与部门可接触您的个人数据。我们在履行合同义务必要时向第三方传输数据,或在存在法律义务时传输。书面依法请求、法院命令或法律允许披露时,可能向主管机关提供信息。在经销或服务合作框架内,也可能向相关合作方传输履行合同所需的数据。

5. 保存期限 / 删除

我们仅在为实现合同义务及本说明第 3 条所述目的所必需的期限内,或在法律规定的保存期限内,处理并保存您的个人数据。不再需要时,将依法封存或删除。

6. 数据主体的权利

如对个人数据有疑问,您可随时书面联系我们。依据 GDPR,您通常享有:

  • 查阅权(GDPR 第 15 条)
  • 更正权(第 16 条)
  • 删除权(第 17 条)
  • 限制处理权(第 18 条)
  • 数据可携权(第 20 条)
  • 反对权(第 21 条)
  • 向数据保护监管机构投诉的权利(第 77 条)
  • 撤回数据保护同意的权利(第 7 条第 3 款)

7. 提供个人数据的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及不提供的后果

在某些情况下,提供个人数据可能是法律要求(例如税务规定)或合同安排的结果。例如,为处理订单可能需要合同对方提供必要联系与身份信息。若不提供,可能无法订立或履行合同。在提供数据前,您可联系我们了解相关提供义务及不提供的后果。

8. 自动化决策(含画像)

作为负责任的企业,我们在业务关系中不使用自动化决策或画像来对您作出产生法律效力或类似重大影响的决定。